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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民法典关于追偿权的18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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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理者沈胜律师,转载请注明出处。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关系,提供劳一方因劳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一方追偿。提供劳一方因劳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一方损害的,提供劳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的,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第五百二十条 部分连带债人履行抵销债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人对债权人的债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人的债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人对债权人的债消灭。

  部分连带债人的债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人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三百零七条 因有的不动或者动生的债权债,在对外关系上,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关系的除外;在有人内部关系上,除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同有人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偿还债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有人,有权向其他有人追偿。

  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人不履行到期债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人追偿。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品的生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品缺陷由生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品存在缺陷的,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品的生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抛掷物品。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